勞動法降薪及工資調整:你該如何應付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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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勞動者來說,提供勞動,獲取勞動報酬;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通過發放一定報酬用來交換勞動者的勞動價值。但現實中往往出現這樣的爭議,用人單位降薪,引發勞動糾紛。今天探討的話題是勞動法降薪及工資調整事項:降薪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才有權利單方降低薪資待遇?
一、工資的調整方式
(一)協商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六)勞動報酬。由此可見,勞動報酬的約定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由此可見,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后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
協商變更需要注意的程序:對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工作者來說,首先,確認協商變更的內容。人力資源工作者應當首先制定工資變更的內容和變更的方式。然后,以書面的形式向員工發出變更合同的意向,并對變更的法律依據及客觀事實情況進行解釋說明。對于北京地區的企業來說,要注意根據北京市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其次,如果員工同意變更,人力資源工作人員則需要員工以書面形式確認,并在原勞動合同的變更頁上填寫變更內容并由雙方簽字確認。最后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交予員工一份。
(二)單方變更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及相關規定,單方變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
1、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這一條是基于“以崗位調整合法為前提,崗變薪變”的原則。此處的“不勝任工作”包括身體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兩個方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以上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在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也得到相應地調整。
2、勞動者由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按照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
這條首先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存在明確的規章制度,并明確列舉按照降職降薪處理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比如經過民主程序,除此以外,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進行解釋說明和公示。其次,還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
3、采取結構性浮動工資,在約定范圍內進行調整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構成由固定工資和浮動工資組成。固定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位工資、技能工資;浮動工資包括:績效工資、獎金、提成等。浮動工資,在勞動合同約定范圍內可以進行調整。
4、其他情況的單方變更
在實踐中,一些地方解釋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中特別約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調薪權,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5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的,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二、沈斌倜律師提示
最后還提醒廣大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于勞動者而言
1、注意保留相應證據
當出現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情形時,可以要求公司給出調薪的理由,出現降薪的事實時,通過銀行工資發放記錄、工資單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降薪的事實。
2、咨詢專業人士
在發生調薪后,勞動者應當先自己對照自己的勞動合同,看看公司對自己的調薪是不是是否符合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調薪條款,然后再咨詢專業人士確定當地的司法實踐和判例對該種約定是否支持。
(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
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定程序,這樣一方面可以避免違法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敗訴的風險。
1、結合法律規定對變更的內容進行評估,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單方變更條件;
2、搜集整理涉及單方變更所需要的證據材料;
3、與員工就勞動合同變更進行溝通,采取協商變更的形式最安全;
4、對于協商變更不成的,應向專業人士咨詢,確認符合法定降薪條件的,再謹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決定。